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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八千元摑了警隊一巴


  包致金姪女摑警案的判決,惹來議論紛紛,有人認為更直接把當前一種名為”仇富”的普遍情緒推上了高峰。我認為主要的肇因,來自那位主審法官的一番判詞,其中有幾點確然值得商榷。

  其一,認為被告只是有病,並非壞人。那大眾就難免要問,究竟是什麼病?病情又有多嚴重?是否有醫生曾提出了足夠理由,證明她的病情是嚴重到當時連自己也控制不了自己,自己也根本不知做出了什麼事?過往,有好多案例,被告一方都是曾以患病(主要是精神病一類)以作類似的辯護理由,和博取輕判的理由的,以我對法律的最粗淺理解,最終應是依據病情與案情的嚴重性來作判決準則的。這件案的案發經過,全港市民都透過電視熒幕看得清清楚楚,自然大家對以上兩點都會有一番各自不同的見解。

  由此就帶出了第二點,案情有多嚴重?大家都知道案發時,被告是先遇上交通意外,等到警察到場時則態度囂張,不止拒絕受酒精測試,還口口聲聲”I want to leave”,到最後更先後襲擊兩名警員,無可否認,在在令人直覺上覺得她明顯已是視法紀如同無物,更何況據說這位被告人之前是曾有類似的襲警前科的。至於被告事後是否被確驗出體內酒精超標,更應是判決一大關鍵,在早前連續多宗醉駕釀成傷亡慘劇的案件一度引起廣大關注,以至政府也要加緊收例嚴懲的氣候之下,若一旦驗出被告酒精超標,法官如此輕判,就未免說不過去了--雖則這次案件中並未因此釀成傷亡,也應在判決中起到警惕效尤的作用。

  說到襲警,先是有人批評鏡頭前那個被摑警員很有演技,堂堂男子漢被摑一巴,竟在數秒之後才反應過慢地向後摔倒。對此,相信廣大眼睛雪亮的觀眾都隱隱心領神會是甚麼回事,既然當時警員明知道記者在場拍攝,難免會惹人臆測到警員有此表現,是有點”加強罪證,表現無辜”,甚或”博取同情”之嫌。然而姑勿論如何,眾目睽睽下,那一巴確確實實是摑了下去。警察是執法尊嚴象徵,襲警罪究竟算不算嚴重罪行,雖屬見仁見智,但如此例一開,則以後難免會引起眾多有權有勢人士效尤,反正摑警察一巴,不過只罰八千元了事,對這些權勢人士來說,八千元又算得什麼?不知道主審的簡法官又有否考慮過這一點?

  簡法官的判詞中又提到可圈可點的一句:考慮到假若被告是窮人,輕判一樣會引來社會爭議。這倒令人未免有點糊塗了,想當然地,被告若是窮人,當然不會引來同樣那麼大的爭議!這是顯而易見之事!若依此邏輯的話,那不就更加不應輕判以引來爭議了?有人亦曾臆測,如若同樣事件發生在窮人身上,只怕摑了警員一巴之後,早已會被粗暴制伏,甚至被扣上手銬--當然有可能,但莫忘記當時是有記者在場的,除非被告其時是表現得極度失控,否則我相信任何一個有理性的警察,都是不敢在現場輕舉妄動的。

  至少有一點可以肯定,被告便是弱勢窮人,在眾目睽睽的鏡頭前態度如此囂張,相信也絕不會受到社會的廣泛同情,此所以我也同意,案件如何判決,根本與被告人的背景不應扯上太大關係,而應該只與案件的嚴重性扯上關係。只不過窮人被輕判,相信就應不會引來輿論如此多的不必要的可疑臆測罷了。不錯,窮人或富人,在法律面前是應該一視同仁,以體現平等精神的,但至少若考慮到上述被定罪後會否再犯的一點,以八千元作為判刑,則明顯只對窮人起到阻嚇作用,情況就變得跟政府以市民健康為由,大幅加煙草稅一樣,富人只要付得起錢,就可以不顧健康,繼續抽煙可也,於是政府只不過是間接變成在鼓勵市民努力賺多點錢來抽煙罷了。這就形成社會上一個普遍現象:表面的公平,其實只是一種假公平,是一種不公平。如果嚴格依循這種”人人平等”的概念和邏輯的話,社會又何必要設立那許多特別保護弱勢社群的法例?豈非成為了一種雙重標準?

  再拿此案跟多月前陳巧文以襲警罪被拘進警署後,曾遭受一番無理苛刻對待的事件作一相對比較,這件案的種種引人可疑的疑點就更形突顯了。

  總之種種跡象,最後難免讓大眾得出一個結論:有錢有勢,再加有病,就可橫行無忌,就連毆打警察也可罰款了事。在近年這貧富懸殊已鬧得越來越兇,社會上怨氣越積越深的情況下,你說怎能不引起所謂”仇富現象”?

  歸根究柢,在任何一個社會中,”憎人富貴厭人貧”的現象何時何地都總是存在的,問題只在憎厭得合理與否?在一個社會政策健全,競爭機會又是相對公平均等的情況下,我相信即使存在一定的仇富現象,甚至是有部份別有用心的人在有意把這種現象煽動起來,也不會輕易成為社會主流的。所以出現目前這種現況,大家應該都不難明白背後的成因何在。

  數天前在”講東講西”以此為題的節目中,有位來電聽眾分析得好:本地以前的富人,相比今天並未引來如此大的仇視,一個原因是,他們多半是為社會賺取外匯的實業家,多少也能為整體社會創造共同的財富;但今天的富人,多以地產投機致富,所賺的錢卻多半是從本地窮人口袋裏剝削得來的。所以說來說去,還不是那句老話:不患寡而患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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