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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6日 星期六

公民教育

  偶然瀏覽yahoo的新聞討論區,論及有關”警方是否需要向中招童(指早前在示威中投訴被警方以胡椒噴霧噴中的小童)道歉的話題,事前本以為網友評論會是一面倒傾向支持示威者,而反對警方的,殊不料結果頗有點意外,居然是反過來一面倒支持警方,也不知是否因為這兒本來就並非那些反政府八十後”憤青”們的言論基地之故?

  其實,早在當日在電視上看到那位”受害”小童母親在公開記者招待會上的表現,包括她發表的言詞,和說話時那副理直氣壯般的神情,就已經頗有反感,有點不吐不快。當日她的主要理據是,自己帶同兒子到示威現場,目的並非參加示威遊行,而僅是要向兒子提供”公民教育”,而且大力抨擊警方在以胡椒噴霧清場之前並無發出適當警告,是以認為自己根本全無責任。

  如此理據,相信在任何成熟而稍有理智的人耳中聽來,都會是一點兒也站不住腳的。首先,為兒子提供公民教育,或是體驗社會,均有很多途徑,即使要參加遊行示威,以香港”遊行之都”的美譽,幾乎每隔相當時候,便有多種不同性質及由不同團體主辦的遊行示威可供選擇,為何這位母親卻偏要選擇這些由社民連等激進團體主辦的來參觀、體驗?即算這位母親乃新來港人士,難道竟無收看電視新聞或讀報紙的習慣,竟從來對這個有名的政治團體的一貫作風,以及它歷次發起遊行抗議所必然引起和警方之間激烈衝突的前科一無所知?如果真是一無所知,那就絕對是太無知與疏忽--對照顧自己孩子責任上的疏忽。如果事前已經有所知,而仍然堅持帶同兒子去出席參觀,甚至是刻意”路過”,這種行為也不可不說成也是一種疏忽,甚至是魯莽和自討沒趣的了。我們更應該追問的是,這位母親在出發前往目的地前,究竟有沒有為那位未成年的幼子做過一番正確的風險評估?無論如何,到頭來出了事,卻反來把一切責任推卸給警方,便是一種是非顛倒不辨的無恥所為,對自己兒子只會成為一個反面教材--即使得到了一場深刻的公民教育,同時間卻已得不償失,在邏輯教育或道德教育上已在兒子心靈中構成極大負面影響矣。

  任何人相信都同意一點,任何父母在可能的範圍內,都是應該盡量對自己的子女人身安危負責的,故此政府才會立例強制任何父母不能把未成年子女獨留在家,訂立這條疏忽照顧兒童的罪。雖然坊間對於這條法例也一度頗有微詞,認為未免過於嚴苛,然而爭論的主要要點也不過在量刑上的輕重問題而已,對於背後的立法精神及原意,則大概無人會加以反對,包括身為孩子父母的我自己,只因社會上實在不時便會發生這種因兒童被獨留在家而引致的意外性悲劇。試問若一旦真的發生了這類悲劇,父母又能否像這位某太那樣,依據同樣邏輯,理直氣壯以自己不過是一心培養子女獨立能力,訓練他們獨自的生活起居能力來作辯詞呢?若再推而廣之,衍伸下去,若要為子女提供更加深刻的國際時事教育,那麼做父母的為何又不將子女乾脆帶到戰火連天的以色列等國家,或暴亂連連的中東阿拉伯,甚至是正經歷天災的國家如日本等地去歷練一番了?

  是非顛倒,黑白不分,兼死不認錯,似乎正是目前部份香港人的共性,正如這位母親,以我認為她自己根本先就沒有資格為人父母,簡直禍延下代!還有那副看似理直氣壯,振振有詞的嘴臉,才真叫人更加受不了!

  說到警方在事發前有否發出適當警告,這則是要牽涉到明確的證據問題。這方面,我相信只要警方在事後能提出一番明確證據(以警方歷次處理這種場面的豐富經驗,當場應有人員負責以攝錄機記錄一切),是絕對可以澄清事實的。當然,站在這位母親立場,大概仍會抗辯謂當時的警告未夠清晰,以至自己根本接收不到,或未有足夠時間攜同兒子走避等等之類。問題是,平情而論,警方在那種情況下大概根本無必要,也不可能做到確保當時在場的所有人均能百分百接收到警告訊息才行動,只要在事前確有盡量發出過訊息已經是足夠和適當的,否則任何示威人士也根本可以相同理由來提出強辯,這一來警方大概也就永遠也不用執行職務,作出任何行動的了。

  最後,要循例申明,我無意極力袒護警方的立場,因為像這種混亂場合發生的警民衝突,往往是要視乎個別不同情況來分開衡量判斷的,不能每次都不分青紅皂白就單純地硬硬分派成哪一方的不對。然而,單就這次事件,單就這位母親所提出的理據,單就常理與邏輯而言,我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這位母親對警方的所謂控訴。至少,在控訴別人之前,請先檢視一下自己究竟有否先做好一份應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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