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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5日 星期日

只許鳩嗚放火,不許水貨客點燈

  眾所周知,法律上也有所謂"疑點歸被告"的準則,今日電視上所見,這些"驅蝗"、"反水貨客"人士在商場只要一見疑似內地人拖著篋載著商品走過,便即圍著對方不斷叫囂羞辱,請問說得通嗎?有道理嗎?莫非在這些人心目中,凡內地人便已等同蝗蟲,等同水貨客?又莫非,只許本地的某些"熱血"人士每周到旺角"鳩嗚"擋路,卻不許這些疑似內地人、疑似水貨客們在商場、街道上經過?或許有一種說法會是:我們搞"鳩嗚團"是為了崇高的民主、真普選目的,而這些水貨客、蝗蟲卻只是為了一己私利,當然不可相提並論!且慢,我個人認為,像這種簡單二分化的價值判斷取向,委實真可能會導致有些危險。

  我知道這是一個火辣問題,其火辣程度大抵應不下於如早前支持佔中與反對佔中者之間的沒完沒了的一番爭論。我只希望自己在提及這話題時能盡量做到保持客觀地就事論事。

  首先,我認為即使走水貨,也本非什麼罪大惡極的事──這裏可能有人會立即駁斥我,難道我們便可因此而容忍姑息種種輕微犯法罪惡行為?我的答案是,罪惡或犯法行為當然有輕重之分,那是不容置疑之事,若非如此,法庭上對犯罪犯法者的量刑判罰也不會有輕重之分了,是嗎?既非罪大惡極,試問又怎用得著以這種深惡痛絕,如對付十惡不赦之徒的心態和手段去對付之?這很明顯便是一種過份的激進表現。也許有人又會咬文嚼字,從傳統字面意義去分析"激進"二字套於今日的所謂"激進"團體份子身上是否恰當?我自己無意咬文嚼字,但心目中對所謂的"激進"或"激"只有一個定義:"對任何事都作出過度反應",恕我不大高明地套句英文便是:over-reacted。也許有人不覺得這會有什麼問題,但我認為,凡事作出過度反應,顯然會帶來一定的不可忽視的危險性。又更何況,反蝗人士在公眾場所對內地來客作出此種種集體叫囂辱罵行為,很可能亦已觸犯了擾亂公安等的法律──以一種犯法手段去制裁另一種犯法行為,難道這就是我們現代法治社會所該容忍的嗎?又是一種公民抗命?

  或云,這些反蝗、反水貨的人士近期搞出這種種作為來,可引起社會及輿論的一定注意,但代價卻是犧牲了受影響現場的商戶的利益,兼且亦對途經現場的無辜市民足以構成一定的安全威脅。首先,"沙塵滾滾殺錯良民",如有無辜市民因途經該處而受誤傷,敢問大家又於心何忍?--豈難道一切責任又在於警方?誰叫你要驅趕我們?又更何況,若要引起社會及輿論注意,難道就只有這樣一種方法可行?這邏輯顯然不成立,要吸引起各方面的關注,顯然還有更多更好的方法──這顯然只是一個蹩腳的藉口。邏輯推衍下去的話,我們為求引起社會輿論關注,難道便可無限地不擇手段下去麼?

  我雖然沒在邊境、上水等新界新市鎮認真生活過,體驗過受那些水貨客滋擾的滋味,所以在某些人眼中,也許根本沒資格說些什麼。然而,我只有一點想說,在十多年前的一個周日,個人偶然經過沙田新城市廣場,即已感覺十分討厭困擾,只因流連商場的人已是熱鬧得猶如年宵市場,根本水洩不通,寸步難行。自筆者好幾年前遷居新界後,常經過荃灣,亦發覺該區也是經常處處人山人海──那時顯然還未實行自由行政策。這顯示了什麼?這可說顯示了遠在有自由行之前,本地早就已有人滿之患。

  凡事有得必有失,我同意如有些人所提議,既然自由行政策惹來那麼多的爭議,何如乾脆暫停政策數月以至數年,試試看且又會為本地帶來什麼樣的實質後果與影響?而在這段期間,請本地市民也千萬要停止一切往返內地的消費活動,以示公平。最好連與內地的任何關係也一併完全割斷。這已非牽涉什麼經濟利益掛帥的問題,而是純粹的公平道德守則問題。既然大家並不稀罕內地為本地帶來的所謂什麼"好處",請大家也先來嚴格執行這守則──只是既然如此,當參予過"雨傘運動"的年輕人們回鄉證被內地注消時,又究竟有什麼好抱怨的?

  電視畫面上,有疑似反蝗年輕人,質問疑似自由行人士:"愛祖國,為什麼不用國貨?"對此,我真不禁要再一次提出質疑,試問有什麼理由要把愛國與用國貨畫上一個等號?若依此邏輯推衍,要愛祖國的話,我們是否又一定要穿回唐裝?依據同等邏輯,難道用美國貨的人便等於愛美國,用日本貨的人便等於愛日本?


  農曆新年在即,依照目前的種種風氣趨勢發展,我真有理由擔心懷疑在大除夕夜,"鳩嗚團"會再次出動在維園年宵市場作出種種滋擾行為,屆時如又再演化成與警察及持異見市民的大規模衝突,只怕全香港市民便將要被逼迎接一個充滿戾氣與不祥的農曆新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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