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葵涌一工廈單位搜獲一批物品,包括氣槍、刀、鐵枝、水管、鐵通、鐵鎚、口罩、手套,及辣椒油等具危險性化學物,並拘捕一男兩女,不排除被捕人士與被檢物品與年初一旺角騷亂事件有關
有人立即提出,“所謂武器庫實為儲存回收物資的儲存倉”,批評警察“老屈”,並為被檢物品提供各類正當合理的用途:如辣椒油可用作驅蚊劑等等,至於為何有刀、槍、鐵枝等等,則解釋為因為倉庫一向接收市民的丟棄物品,所以在倉庫中任何物品也可能存在:“佢地拯救資源的,真係乜都會收”、“因為乜都有人丟囉!”
簡直混帳荒謬!如此理由,莫非把全港市民都當成三歲小兒或白痴?按此邏輯,是否即使搜出什麼可製炸彈或毒藥的原料等,也沒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了?提出這種辯解理由,倒不如乾脆說成是警察根本是事先準備了這些物品,存心來“砌生豬肉”的好了。當然,這些所謂“理據”,對於那些一貫支持你們的追隨者們,自然已是足夠有力的了,因為他們先天上已接受了你們對他們灌輸的仇警意識,徹底不信任政府、不信任警察的意識,以及政府隨時隨地都在向他們加以政治迫害的意識。此所以,你們隨時都站在不敗之地,你們犯法,便是“公民抗命”,“被暴力政府逼出來的抗爭”,警察拘控你們,便屬“政治打壓”、你們暴力打警察,只是“自衛”、“比起外國別的地方示威者行動,根本不算激烈,不算暴力”,但警察向你們還擊,便是“濫暴”。像這樣的”任你講晒”邏輯,除了你們那班忠實支持者之外,我相信全香港市民聽來也絕對不會心服!
日前陶傑、鮑偉聰在電台節目中批評傳媒(主要是TVB)把是次事件稱為“暴亂”,把示威者稱為暴徒,是不恰當的,顯是有心跟梁政府口徑一致,並質疑好幾年前內地發生的反日大遊行中,曾出現打砸焚燒由中國人開設的日本食店、截打駕駛日本汽車經過的中國人司機等,為何又不見他們稱之為暴徒?
首先,我雖然不太清楚“暴亂”或“暴徒”兩詞在專門學術上的明確定義,但憑字面上常識上的定義,想當然地,我認為當行動中出現不當的,或過度的暴力行為時,行動即有理由被稱之為“暴亂”,參予者亦有理由可被稱為“暴徒”。據此,在當年那場反日大遊行示威之中,我絕對同意把那些瀕臨失控、失去理智的示威者們,一概稱為“暴徒”。至於傳媒當時為何未予“正名”,你固然可指摘批評他們,然而我認為這並不足以構成今天傳媒把年初一的那批滋事示威者稱為“暴徒”,或把事件描述為“暴亂”的所謂犯了“雙重標準”的批評理由。更何況,根據世俗傳統的情理標準,我們總是傾向以哪一方是主動挑起事端衝突的一方,而作為判斷行為是非的準則的,如在國際戰爭中,相信誰也不會傾向於同情主動作出侵略行為的一方的。如果接納這一準則,則在當年的反日大示威中,甚或追溯至幾十年前的那場抗日戰爭之中,相信是非也十分明顯的,不論是主動挑起事端,或挑起侵略戰爭的,都是日方。同理,在是次旺角騷亂事件中,我們也看不到任何理據,是警方在主動挑起衝突,相反,我們在電視畫面上看到的,倒是那批“示威者”不斷在向警察作出挑釁。
此外,陶傑又在節目中提出什麼遠因近因的一番分析,以此作為與坊間一窩蜂的”師奶大媽”式的只懂譴責聲討的意見有別,其實要歸咎起來,我相信大部份人的意見想當然都不外是把一切都歸咎於梁振英政府的種種施政不善,倒行逆施等等,這裏只想向大家推薦一篇文章,是“香港01 觀點”的“梁振英再本事也無法製造一切問題”。
話說回來,在是次旺角騷動後,有人批評到當日那位交通警員向天鳴槍示警,以保護同袍的行為是否恰當,但個人認為,最該值得詬病的還是,電視畫面上可見,警察以擲磚頭還擊“示威者”的行為。這種行為似乎的確是有點過了火位。再加上,猶如當年“佔中”那樣,這次亦同樣出現了不少對警察在現場濫施暴力,甚至對無辜過路途人、記者施暴的指控,這些指控若是已得到充份的證據支持,而非屬一面之辭的話,我絕對同意警方應盡快向全港市民作出一個交代,甚至成立專案委員會加以立案調查,以示公正。
事件平息後,這兩天卻先後發生了兩宗耐人尋味的事件。包括有人致電報警,假稱在警察總部有炸彈、油麻地一街邊垃圾桶發生爆炸,兩宗事件,若配合起那位在旺角騷亂中曾擔當起一定主要指揮角色的黃台仰是日在網上發布的那段“抗爭將陸續有來”、“寧為玉碎不作瓦全”的錄音內容,以及警方近兩日大舉向“示威者”作出的拘捕行動,究竟是否有任何相關相聯,在未有任何確切證據下,任何人當然都無法妄下斷語,可是實在卻又很難免讓人據此作出一定的相關聯想。不過,假設這真是相關的報復行為,筆者在此只期望肇事者不妨真依黃台仰所號召,作出一番更加激烈的違法舉動來,筆者也樂於在此放長雙眼,且看你們的這種舉動,究竟是真的有利於你們的抗爭,還是只會把全香港市民的人心跟你們拉得越來越遠。有種的,下一次不妨就真的在警察總部放個真的炸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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