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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7日 星期日

認同孫中山等同認同暴力?

  是日的”城市論壇”,論及近日接連發生的好幾宗衝擊政府高官事件所帶來的社會現象,邀請的其中一位出席嘉賓講者,正是其中一次事件中的主角,社民連的一位年輕成員黃軒瑋先生。討論及如此論題,可以想見,論壇必然如常地一再激發出不少激烈火花。唯熒幕上所見,這位黃先生未知是否因為過於激動之故,以致表現似乎未見理想,也未及水準,雖則發言不多,每次發言卻屢屢”口窒窒”,而且說來說去都只纏繞在幾個站不住腳的歪理論據上,予人的印象很可惜便只能是:只知一味衝動上腦,一味靠大聲吶喊,不擇手段來企圖煽動聽眾情緒,卻根本連自己的思路也未搞得清晰的那類”盲動份子”。

  相比之下,同場出席,與其針鋒相對的另一嘉賓,”青年民建聯”的主席周浩鼎先生,則明顯表現得較為討好,所表達的言論我認為頗能代表香港普遍市民的主流意見:對社民連向政府進行抗爭採用的過激手段普遍存在反感、抗拒。

  是日,社民連主席陶君行先生亦曾在台下發言,自然言不數句便將矛頭直指民建聯,使出一貫慣用的”挖舊瘡疤”、”拖人下水”的”強盜式邏輯”,以及”胡亂攀比”的技倆,把話鋒一扯,直扯到了六四、六七暴動等話題上,以民建聯當年在六七暴動時亦曾以暴力手段向港英政府抗爭,以及在六四事件後出爾反爾,曖昧”轉呔”這兩點來大恣反擊,借此反駁周浩鼎的批評,企圖轉移論點。何謂”強盜邏輯”,相信很多人已有所理解,此處大抵已不必贅述,簡要而言便是:”既然別人當年也幹過這些事情,就沒有資格來批評我”。然而,莫要忘記,今日批評社民連作風者,又豈止限於民建聯?那麼如此說來,所有沒有參予過六七暴動的人,以及沒有在六四後”轉呔”的人是否才具有批評社民連的資格了呢?很明顯,這純粹就是一種”對人不對事”的態度,相當說不過去。更何況,難道社民連自己就敢理直氣壯,向所有人誇口自己的成員是從來沒犯過任何錯誤,那麼神聖和純潔的嗎?更不要說,今日的情勢局面跟當年實在又有頗多不能一概而論,相提並論之處。

  無獨有偶,在節目尾聲時,黃軒瑋先生不知是否終於由此得出”靈感”,亦居然搬出孫中山來,振振有詞說孫中山當年也是用暴力激進手段,以反抗滿清政府者,並連連大聲夾惡,質問周先生”到底認不認同孫中山的所為”,似乎認為自己已抓中對方弱點,一心要逼迫對方表態、逼對方出其”洋相”。這倒奇了,先不說推行革命推翻滿清,建立民國的是非功過及歷史評價,首先,莫非孫中山是神,所以不管他做的一切便都是對的,也值得盲目效法的?其次,即便孫中山真是無可挑剔的一位聖人,敢問你們社民連又根本有何資格可把國父強拉下水,甚至將所為自比於孫中山?孫中山為推翻滿清,達成理想,所曾付出過的巨大努力、代價,試問你們社民連又曾付出了多少?而且,稍為熟識歷史的人,都理解孫中山當年其實也曾犯過錯誤。更何況,眾所周知,孫中山也是一位政治思想家,在進行革命之初,早已建設有一套成熟的政治實踐的方略和理念。而請問社民連,除了會呼喊要普選要民主等空泛口號之外,還有甚麼?

  再者,若真的要身體力行,貫徹當年孫中山的精神,那就意味著要進行一場推翻共產黨統治的革命了。不是嗎?歸根究柢,要真正爭取到至少在香港實行全面普選,在目前的政治現實下,那明顯就絕對不是單靠純在香港搞甚麼政治運動所能成功爭取得到的--大概除非你真能鼓動全港七百萬市民一起上街吧。既然如此,我就不明白社民連成員有何理由不將抗爭活動的重點放在大陸,而無視於特區政府政治主權最終取決於北京的現實?既然如此,何不乾脆真的有種一點,徹底一點,效法孫中山,進行一場真正的暴力政治革命?只要能真正推翻了共產黨統治,我相信你們絕對便能贏得全港市民的普遍支持。

  另外,在是日論壇中,社民連及很多八十後支持者所慣常提出的論點還有一個,就是目前與政府的對話渠道已被阻塞,以至正常的溫和抗爭手段已經完全失效,市民並已對此情況麻木,因此不以激進手段進行抗爭,已不能再引起社會輿論關注云云。但這實在也是相當值得商榷的。首先,若純粹以引起社會效應、傳媒效應為唯一考慮目標的話,這明顯就是一種十分不擇手段,不負責任的態度。我們據此邏輯實在不難可推演出如此結論:既然如此,我們不妨就可將抗爭的暴力不斷一步步升級了。試問有天,假如有人以炸彈刺殺行政長官或其他高官,以至市民,豈非就最能達至這種理想效果了?這無疑是一種相當危險與荒謬的邏輯。

  是日論壇中,還有位社民連的成員在台上發言時,以”捉賊”作一不倫比喻,指現時情況好比有人在路見不平時,挺身而出追捕一名盜賊,途中不斷撞翻各種東西財物,而市民途人到頭來並不譴責盜賊,反倒來齊聲指責追賊者毀壞東西財物的責任。這明顯又是一種”強行類比”的歪理。很簡單,根據現代普遍實行的法治觀念,即使追捕的是一個殺人放火,十惡不赦盜賊,並不代表追捕者就可罔顧一切法律,就可率性而為,不顧一切的。敢問一個人若能以追捕盜賊為藉口,就可任意破壞法律的話,社會又將變成怎樣的一個社會?情況就好像一些描述”執法先鋒”的電影情節那樣,我們是否就應該支持那些影片中的主角,只為求伸張自己心目中的正義,執行自己心目中的”法律”,就可以罔顧法律,甚至不惜任意殺人?更不要說,這將不免會帶來一種自以為包攬代理了正義,可任意指控別人為”賊”的危險!

  真正民主的精神,並不代表全民可以任意胡作非為,否則只能演變為暴民政治。法律,是一種經過全民公約下產生的東西,如果只因為有某部份人認為不合理,就可以隨便藐視而不加遵守,濫用所謂”公民抗命”口號的話,試問法治又有何意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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