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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試回應李慧玲"壹錘定音"──屈穎妍事件你不能不知的四件事

     對於這次事件,個人已表達了一點淺見。是日再觀看了李慧玲的這段視頻評論,不免又引發了多一點的反思。

  李慧玲所提的"四件事"第一件便是:在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以及蘋果日報總部被黑社會包圍事件當中,都不見屈穎妍和周融發過聲要關注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故此正言若反:"現在情況一定比當時差,所以以前不出來,現在也要走出來"。我認為這邏輯首先便不能成立,試舉幾例或可說明之:比如,有關注同性戀者權益團體出來大聲疾呼聲討歧視同性戀者的某一案例,如果這時有人提出,以往曾有另一案例比此更嚴重和不公,又不見你們出來作過同樣聲討,以此作為批評理據,不知大家有何看法?又或者,乾脆就以引發這次屈穎妍事件的弱智人士受警方錯誤檢控和不公對待事件作例,假如也有人提出,在以往也曾發生過比這更加離譜和不人道的類似個案,為何又不見批評者為此發過聲?退一萬步,即使讀者認為我這例子舉得有點牽強,那我只想請問一句,任何人要為自己所受到不公不義對待作出發聲抗議之時,難道有哪一條規定──不論是法律上還是道德上的規條──必先要曾為他人所曾受過的更嚴重的一番對待發過聲抗過議才有資格的嗎?

  李慧玲所說的第二件事,是提出劉曉波事件,指屈穎妍在專欄文章言論上被人攻擊,"已經慘得要遊行,那劉曉波被以言入罪,入獄多年,我們是不是更應該為他多做些事呢?"對這一點,我個人本來並無太大異議,唯一一點觀感只是,李慧玲似乎是不經意地為這兩件事作出了一番等級差別的看待評價。固然,比起劉曉波事件,屈穎妍事件可能只屬根本不可相提並論的小巫見大巫,然而,依據目前香港社會近年似乎愈演愈烈的暴烈激進情況,試問我們又能否保證這次的屈穎妍事件不會演化成當年的"林彬事件",又或"鄭大班事件"?劉曉波先生作為中國內地甚受敬重的一位知識份子、學者,其所蒙受冤獄固然甚為值得國人關注,然而那又是否表示我們為其他一般小市民,以至販夫走卒的言論自由、人身安全等關注便都是小題大做?

  在"第三件事"中,李慧玲說到"智障者家屬認為這(指屈穎妍文章)是在傷口上灑鹽,有筆在手者已經有優勢,被批評時可以寫文章,在自己的專欄反駁,所以更要時刻自省,不要在無權者和弱勢的傷口上灑鹽"。"傷口上灑鹽"近來幾乎已成為備受濫用的一個熱門套語,唯筆者曾粗讀過屈穎妍那篇相關文章,實在不覺得有被批評得那麼嚴重:例如她根本並沒有表現出對受害者有任何不尊重或侮辱性的言詞、意思。如果這便算是"傷口上灑鹽"的指控,那麼是否只有在文章中痛罵警察一番才不算是"傷口上灑鹽"?以我看來,屈穎妍只是嘗試從警察辦案難處的體諒角度出發,站在警察辦案的立場,抒發一點點個人意見罷了──大家可以不同意,但用上諸如"傷口上灑鹽"這類濫情誇張的評語,我認為大可不必要。而且,對於今日"有筆在手"便等如是有優勢這點,個人實在也不敢苟同,如這屬實的話,記者協會為何還會那麼大聲疾呼去維護被政府打壓的"新聞自由"?他們難道不是一樣"有筆在手"佔據了極大優勢麼?


  至於第四件事:李慧玲提出了"恐嚇"和"詛咒"上的分別,指"屈女士平時那麼支持警察,為何今次不信任警察的判斷呢?"(據此推測,警方可能已不打算為事件正式立案調查)對此,雖然個人對事件進展不甚了了,不知道警方對此是否已立案處理,但如對李慧玲觀點理解無誤的話,其所提出的,可能只屬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分野所在。網民是次對屈氏所作的"攻擊",到底屬"恐嚇"還是"詛咒",只可留待法律專家作一番判斷,然而我的意見是,即使只屬李慧玲所說的純粹"詛咒",難道便不應值得重視和批評?如早前的粗口辱警歌事件,雖然很可能也未致觸犯法例,卻也不表示在道德上就完全沒有任何問題和責任。同理,縱使這次在法律上,網民對屈氏的"恐嚇"控罪不能成立,這樣的行徑難道不應受到同聲譴責嗎?無論如何,我只想提醒大家一句,處理任何事情,都必須秉持一份公平公正的態度,請不妨設身處地,假設有一天,當雨傘運動的黃絲帶、學運份子同樣受到這樣的網民攻擊時,你們又是否能泰然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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