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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冒犯與抗爭

  一如慣例,在特首施政報告答問大會上,黃毓民及長毛等議員又再上演鬧劇,成為傳媒焦點。這次,特首卻大概已是忍無可忍,不吐不快,憤而語帶嘲諷地指黃毓民行為“似十足爛仔”,又指“這(議事堂)不是黑社會的地方”。此語一出,不要說惹來黃毓民等三子不滿,就連泛民眾議員亦立刻據以口實,控訴特首是出言冒犯。不少傳媒中人,亦紛指特首這次是有欠風度云云,理由是認為黃毓民是日只不過是厲聲質問特首為何要聘任林瑞麟為政務司長,並無表現太越軌行為,而特首避而不答已是不對,再在言詞中指涉對方為爛仔、黑社會更屬不妥,顯是有意針對黃毓民及梁國雄等人。

  首先,對事不對人,設身處地,換了是任何一般人,處在特首的位置,每逢立法會有任何此類場合,一次如是,次次如是地都要遭受黃毓民等的大聲叫囂辱罵、甚至投擲物件攻擊,我認為任何人都不可能坦然受之,而無動於中的。或有人會說,因為你是領導人,所以便該比平常人更有容忍氣量和胸襟。依我看,這卻簡直有點是一種雙重標準的歪理:我們既不能期望任何領導人都是聖人,為何卻又能不對黃毓民等作出這同等的期望?難道他們作為議員的這種作風,又可算作有任何氣量與胸襟了?何況,氣量和胸襟,我認為決不是拿來包容這種人的。自己要耍流氓,卻硬要求別人用紳士態度來對待自己,試問天下哪會有這樣的事,又哪有這樣的道理?

  更何況,不要說是特首自己,就是普羅大眾市民有目共睹,日久下來對這種歪風更不可能沒有不滿和怨氣。黃毓民等人民力量三子,開口閉口便是自己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來的,有選民支持,但如想深一層,這並不代表什麼?遠如希特拉,近如台灣陳水扁,不一樣是經由選民選出來的?難道只要是經由選民選出的人,便可代表所做的一切都是正確而佔盡理據的麼?

  至於說到冒犯,首先在這方面,我認為特首之言,並無太明確指控對方為爛仔或黑社會之意,而就算有又怎樣?我相信,廣大市民對黃毓民的背景早已相當熟悉,而且他跟台灣背景的新義安向氏家族自來關係密切也已成為公開秘密(當然若還要強辯的話,與黑社會關係密切也未必就代表自己一定身為黑社會--但惹人懷疑總在所不免,那要看人們對”黑社會份子”作出何種嚴格定義了?是否只有真正經過入會儀式才算?甚至更可辯稱黑社會也一樣可有愛國份子!但既然如此的話,被指為黑社會又算得什麼是冒犯了?)。再說,因其此等言行作風,坊間歷來早對其賦予”爛仔教授”、”流氓教授”等的稱號,請問如果說的是客觀事實的話,實在又何冒犯之有?又,如果大家有點記性的話,應還記得約在年前,黃毓民和詹培忠兩位議員曾當眾在立法會議事廳展開一場激烈謾罵口角,期間詹就曾直斥黃為“黑底”,而黃則毫不示弱,不斷回敬一句“監躉”。敢問當時,有沒有人曾質疑過雙方的言詞都屬冒犯?最可笑是事後,兩人還不是都要像玩泥沙一般,在議事廳外當眾握手言和,公開道歉?

  再退一步說,即使我們並不清楚黃毓民的背景,指稱一個人為“爛仔”或“黑社會”,我認為也並不存在什麼所謂的冒犯,比起黃毓民慣常攻擊政敵、高官的言詞,甚至更算不得什麼太嚴重的人身攻擊或誹謗。而且特首的語意,很明顯只是批評黃的行為“像爛仔”,和“像黑社會”──這絕非事後文過飾非的詭辯,而是事實。難道這也不行?我真不明白,為何反而黃毓民及長毛等每在議事堂大聲叫囂呼喊,以粗口諧音“玩野”,甚至動輒拋擲物件(若非在議事堂內,以個人粗淺法律常識,向人拋擲物件基本已可算觸犯毆辱罪了),卻不算是冒犯?像這種種行徑,在任何社會人士的眼中,在常理中看來,若不應被歸類為爛仔、黑社會行為,試問又應被歸類為什麼?

  有人曾提出周潤發當年在“監獄風雲”一片中的名句“我大聲唔代表我冇禮貌”,來為此辯解。這簡直又是一個頗為荒謬的歪理,一種轉移問題的古惑辯詞。而香港人卻是普遍十分受落這種古惑取巧,似是而非的歪理的。的確,大聲不一定代表冇禮貌,問題是黃毓民等人,在大聲之餘,在態度上明顯是對人十分不敬與不尊重的(若還要強辯什麼為尊重尊敬,什麼為不尊重不尊敬,我認為已不具太大實質意義,因為那是自應有所公論的)。在我的理解中,一個稍有教養的人,不管對任何人都應是維持一番基本的尊敬與尊重,即使那是再怎麼不堪的一個敵人。否則,要是我們只要主觀認為對方是多麼不堪,不值得尊敬尊重,便可任意擺出流氓姿態來對待的話,很顯然而危險地,社會上人人都將會變得流氓化的了。舉個例子說,我認為有人在前面打了我的尖,所以便不值得尊敬尊重,於是我便可理直氣壯以粗言罵之,甚至動手相打了。請問,我們又是否希望我們的社會變成這樣?

  勉強在詭辯上即使得到一時勝利,始終只能算是一種無賴手段,好比以英文說poor guy,以普通話說“不該”,卻辯稱自己不是在說廣東粗口”仆街”那樣,在明眼人眼中看來,無非是一種頑童式的幼稚而無賴行徑。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觀乎黃毓民及梁國雄等人作風,我相信普羅市民心中自必有數。尤其像黃,想當日他與陶才子在傳媒公開罵戰之時,一再向對方冠以“十九才子”的名號(所謂“十九”何指,很明顯又是一種粗口諧音),甚至公然在網絡電台上大罵“仆你個街陶傑”,像此等言詞作風,如還能強辯不算爛仔所為,實在怎也說不過去。相信不會有人能否認,粗口實在是市井之徒,黑社會爛仔經常使用的語言,身為一個曾受高深教育的知識份子,卻不但不以經常使用此等語言為恥,反而沾沾自喜,出口成文,請問這還不算“教壞細路”是什麼?就算本來是爛仔、黑社會,也不太重要,最重要是要有膽承認!明明是,卻不敢認,不肯認,那就是一種不可饒恕的虛偽。請問,如果特首所說的是有部份理據支持的真相,那又算不算得上是一種冒犯,或者誹謗?

  如果黃毓民等這種作風不及早予以警惕、杜絕的話,我絕對有理由相信,日後香港的議會文化,很可能將與台灣的動輒大打出手的議會文化看齊。想請問,普羅市民是否希望看到這麼的一天?也難怪名嘴李敖曾說過,香港的民主並不是真民主,因為他認為香港自從回歸以後,沒有好好向英式議會民主學習,倒是跟台式民主越學越像。可嘆,其實我也認為長此下去,只會令更多人討厭民主,害怕了民主,反把更多的市民日漸推向保皇、建制的一方,根本得不償失得很,有什麼好處可言?我甚至相信,即使中共政權也是十分樂意看到這情況的--難道這什麼人民力量根本就是”無間道”?


  是日,在商台李慧玲主持的“左右大局”節目中,主持人亦曾表示並不希望自己身邊親友、子女等效法黃毓民等人的作風,然而期間偏又強作持平地,同時批評特首的表現,以我看來,這明顯才是一種和稀泥式的各打五十大板說法。不滿,抗爭,在任何一個政府的議事程序中都應該被容納,但一旦過了火位,便該受到讉責。不能純粹因為這是難能可貴的反對聲音,便盡數包容的。

  最後,說到特首避而不答的問題,我認為特首也是有理由因為對方態度不善而不答的。不答問題,可以予以譴責,然而就算是在法庭上,被告人也可以選擇不作答辯的權利。論理,總不能因此就在法庭上作出大聲叫囂,及種種出軌行為,甚至罔顧法庭審理規則的。

  十四日在兩大電台晚間節目中,主持人不約而同都以這次事件為論題。其中港台”講東講西”主持黃世澤先生對於特首沒有回答黃毓民問題,提出了一個頗可接受的支持理據:那是施政報告的答問大會,所容許發問的問題應只限於與施政報告有關者,而黃毓民的政治倫理的問題顯然與此無太大相關,並且他認為如果真要質問任命林瑞麟為政務司長的問題,也只應向北京政府提出質問,向特首質問,無疑根本是問錯了對象,理由是黃毓民自己應也心知肚明,了解任命誰為特區政務司長背後所需經過的種種程序(大意)。對於主持人能提出這點有理有據的看法,筆者贊同之餘,亦頗感佩服。

  反而,陶才子卻在節目中針對所謂政治倫理大發議論,提出在任何政治場合中,歷來本就不會有任何政治倫理可言(大意)。愚意卻以為,此論未免有點失諸偏激、極端,皆因任何事情都需要存在底線,政治家無如需要一定的狡儈、機詐,但也始終需要存在一條底線,否則試問還有何是非公正可言?把一切在政治場合發生過的無倫理或無道德行為(如他提出的中國玄武門之變、毛澤東發動民革、納粹屠殺等等事例),通通視為常理、正理,未免有些強詞奪理,及有違邏輯。首先,存在發生過的事情,並不能代表都是正確而合理的。如果身為政治家,就可以不講任何政治倫理道德的話,豈非就表示不論做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原諒的了?依此邏輯,那豈非又表示不管是政府或反對派議員兩方,都可不理是非黑白,任意胡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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