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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8日 星期日

法理情

  法、理、情三者,一向是人們衡量是非對錯的三個維度。然而,正如我們描述一件事物時,若把三種維度不小心弄錯的話,將難以達到讓別人正確理解的情況一樣,我們一旦把法理情三者的應用場合混淆,亦不可避免地將把事情的真象弄得十分複雜而至越來越是含糊。

  常云法律不外人情,我認為這說法多少是有些把問題含混了的,也是有些矛盾成份的。即使政府,或執法機構在執行法律時,常會有某些酌情處理的情況發生,那也不能足以支持以上這種說法,因為在大多時候,硬繃繃的法律,無論如何畢竟總是優先凌架於人情之上的。換句話說,就是先要論法,其次才再來論情,否則法也就不成其為法了。更何況,法與情兩相比較下來,在社會上一般都總是人情比法律更為易於惹起爭論性的。

  而理的地位,較為抽象,大概在於法與情兩者之間,所以我們才分別有”情理”和”法理”兩種講法。然而,一般我們在談到這個”理”字的時候,都是比較偏重於前一種講法的,如在日常場合,我們總是會說一件事是怎樣符合”情理”,多於說一件事是怎樣符合”法理”。或可總括而言,情和理,總是比較因人而異,人言人殊;而法卻終須要是較統一的--雖然也一樣有爭論的空間。

  然而,三者之間的關係,絕對又並非各不相屬,截然可分,而往往是互為因果的,結果就常常衍生了種種問題,引來相當的混亂。例如在法律上,當提到動機與意圖時,對二者一向有種明確的精細界定和區別,如意圖犯罪就可界定為罪行,有犯罪動機則不構成犯罪等。但在情與理的範疇,我們往往就沒有這種精細區別,於是往往成為一些有心混淆視聽者乘機上下其手的灰色空間。

  再者,情與理隨著社會發展的準則演變步伐,一般情況下又常會先於法律。那大概因為前二者的演變,一般是較無形的,潛移默化的,也來得較容易的;後者則是需要一個較具體繁複而形式化的演進過程的。故此,前後者間的衝突乃常時可見。今日社會常見的”公民抗命”,大抵正是其中一種衝突形式。

  誠然,法律的先決存在條件,是要為人民服務的,是須以人民大眾利益為依歸的。然而,這就引發了民主制度最難處理的一個複雜問題:甚麼才是大眾利益?到底哪一種力量,才能代表人民的大多數?又,在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受到保障之下,處於弱勢的少數人利益又當如何受到保障?

  情與理,在顯而易見之一般場合,存在一種社會上的普遍共識;卻在細致的日常具體不同場合中,如上所言,往往又是存在極大分歧,讓人無所適從的,這才是最大的問題所在。

  於是人們常說,此乃民主制度最大特色:百花齊放。唯此亦成為民主制度內在最大的吊詭與矛盾,也是最為反民主者常用以詬病之一個論據:既如此,為何獨不能包容專制與不民主?不過,要反駁此等論據,其實只要提出一點就夠了:包容不等如縱容,正如我們主張罪犯也應有罪犯的人權,應得到維護,但不等如我們就要鼓吹犯罪。

  有人認為,民主政制,將無可避免為社會帶來一番亂局,未見其利,先見其弊。但在今日世界大潮之下,即使專制社會,或許也已不能再帶來任何穩定保證--除非我們甘願生活在北韓那樣的鐵幕之中。其實不管是專制還是民主,人民都要付出一定代價,所謂天下沒有白吃午餐是也。

  近來,有人興起大講”河蟹”(和諧),或許他們也忘了,和諧也是要付出代價的。試看今日泰國的紅衫軍,可謂一點也不和諧,包圍政府,淋血,衝擊警察,以至釀成大量傷亡,然而若是細心一想,那也不過是社會進步的一種必然進程。只不過輸打贏要,不尊重憲法,手段未免有些不可取而已。

  此所以,雖則法理情三者,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相交集,但在應講法律的層面中,我認為還是不宜故意濫用情理和道德的判定準則,反之亦然。否則,一旦破壞了遊戲規則,任何遊戲也是不能再進行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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